(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其他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2.发票的适用范围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2017年1月1日起启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纳税人资源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门票、过路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相关链接 (1)特殊情况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任何单位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A.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C.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刷、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专用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账簿的变更、撤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限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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