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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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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
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兵教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第八师石河子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现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或监护人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各项资助政策中资助比例及资助档次核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师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局、发改委、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
第八条 ?各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校(园)长为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确定相应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资助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年级领导、班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参加的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任课教师、班干部、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认定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就学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1.特别困难。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原则上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具体情况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而定。
文章来源:《经济管理》 网址: http://www.jjglqk.cn/zonghexinwen/2020/0808/585.html